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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檢涉受賄案舉報人作證



江案審訊第八日,檢舉人作證。

    助檢涉受賄案舉報人作證



    【澳門日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昨在中院進行第八日審訊。二○二○年到廉署舉報的黃光飛出庭作證,強調基於江志身份才在朋友的刑事案件中支付“茶水費”,聲稱被江志“呃錢”,着其聘請第四被告關凱倫任當時的代表律師,只是江斂財的“名堂”。江、關在庭上質疑有關說法。

    二○一二年,黃光飛在嫌犯為李小娟的“褪蝦籠案”中被扣押十萬元。他昨日在庭上表示,當年完成檢察院的口供筆錄後,江志主動遞上附有其私人電話號碼的公務卡片,着取扣押款項時一定要先致電給他。其後,江收到檢院取款通知,便致電江志。江約他見面,以“麻煩咗”檢察院人員為由索要一萬元“茶水費”,並以為“茶水費”是“正常收費”。

    黃光飛表示,為李小娟的案件,曾與江志十多次飲咖啡,稱曾在五次飯局中、每次都給江一萬元,當中有三次飯局第二被告蔡秀英在場。 他也按江志要求,改聘第四被告關凱倫為李小娟辯護,曾兩次到關凱倫律師樓分別支付兩萬及三萬元。

    其後李小娟再涉兩案,關表明不承接,但江志索要五萬元並着其到關律師樓付款。江在此兩案“手把手”教導其寫和解申請書、提供受害人資料以便其商討和解,促使這宗非由江志承接的案件歸檔。江還聲稱已將李另外再涉及的兩宗案件“(手+禁)咗落去”,上述五萬元是給予檢察院人員辦事的費用,沒有收據。

    黃光飛亦多次強調,是基於江志的身份地位才支付上述款項,不認同相關款項是“律師費”或“顧問費”,有感江不便直接收錢,故巧立名目要求其改聘關。但他也否認這是賄款。

    黃表示,後來因入獄的李小娟投訴關凱倫“收錢冇做任何嘢”,有感“上當受騙”,故到廉署舉報江志。他曾要求江志賠償一百萬元。

    在黃完成作證後,江志舉手示意要發言,希望問黃四個問題。法官沒有向證人發問,指證人對有關問題已回答不同版本,將綜合證據分析。

    對於黃光飛聲稱關凱倫曾提及“有江志在放心”,關在庭要求對質,指從不知道有江的介入。第二次收取三萬元為第二階段的律師費,當時李小娟案已移送法院,助檢不會發揮到作用。亦沒有收取黃所說的、第三次的五萬元費用,因沒有承接有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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