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違法需否擔責 在澳門法律體系中,很多法律法規都涉及未成年人,為讓大家對相關規定有所了解,小錦囊將一連三集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向大家介紹部分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法律規定。今天首先為大家介紹未成年人作出刑事違法行為的責任。 問:幾多歲屬於未成年人? 答:未滿十八歲為未成年人。 問:未成年人是否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答:不是的。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作出刑事違法行為,便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問: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作出刑事違法行為,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嗎? 答:當然不是。 1. 年滿十二歲而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作出違法行為(包括被法律定為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會受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所規範,該法律規定了八項監管措施,包括:警方警誡、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入住短期宿舍和收容。 2. 未滿十二歲的未成年人作出違法行為(包括被法律定為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則受第65/99/M號法令《社會保護制度》所訂定的一般措施所規範。 問:《社會保護制度》所訂定的一般措施包括哪些? 答:a)透過父母、監護人或照顧未成年人之實體給予輔助;b)透過另一家庭給予輔助;c)交託予第三人;d)自立之輔助;e)交託予家庭;f)交託予機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1條、《刑法典》第18條、《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第1條及第4條、《社會保護制度》第67條及第68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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