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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檔案公開條文待修改



黃顯輝(左)及梁孫旭

    三常會冀下月完成《檔案法》審議

    公共檔案公開條文待修改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檔案法》法案最新工作文本,文本接納了多項委員會在政策及技術上的意見,亦修改了法案的標的定為“歷史價值”作出定義,但尚有個別問題仍需優化。三常會冀政府在農曆春節假期後提交最後文本,以便三常會製作法案的意見書,期望下月能完成法案的審議工作。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介紹,會上與政府代表就《檔案法》法案作第二輪細則性審議,討論政府今個月交來的最新工作文本。新文本與原文本作出了一些修改,如法案的“標的”,由原本的“本法律訂定檔案管理的法律制度,確保檔案妥善保存和利用,以保護具歷史價值的檔案,推動歷史、文化、學術的研究及發展。”修改成“本法律訂定檔案管理的法律制度,確保檔案妥善保存和利用,以發揮檔案的保存價值。”政府解釋新的表述更具宏觀性,不再局限於原文本的幾個方面。同時,新文本就“歷史價值”作出定義,指的是“屬保存價值的其中一種體現,指檔案所記載的內容能夠反映本澳發展的重要活動及事件。”

    私人實體的檔案“收集”條文方面,即針對私人實體所擁有的檔案,政府如何取得、收藏或公開,原文本為“文化局應推動收集具歷史價值的私人實體的檔案,尤其是透過接受贈予或購買等無償或有償方式取得有關檔案。”新文本則在行文中間增加了“經確定其歷史價值後”的表述。此外,新文本又增加了關於獎勵證明書的條文,是政府因應三常會的意見,透過象徵性的嘉獎,鼓勵有關人士無償捐贈歷史價值的私人檔案予政府收藏。

    就“公共檔案的開放”條文,原文本列有兩款,一款是“澳門檔案館收藏的公共檔案自該檔案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二十五年後可向公眾開放。”二款是若公共檔案內涉及個人資料的文件,符合兩種情況的其中一種予以開放,一是“只有在所載有個人資料已全部被遮蓋,且不可能被識別的情況下”;二是“自檔案內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八十年後。”但新文本維持一款的情況下,對二款的兩種情況進行了修改,改為一是“倘知悉文件有關當事人死亡,檔案自當事人死亡日起計廿五年後開放”,二是“倘不知悉死亡之日,則自檔案內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一百年後開放。”針對新的修改,三常會有委員建議繼續保留原來的“只有在所載有個人資料已全部被遮蓋,且不可能被識別的情況下”,政府代表稱會再考慮;至於八十年加長至一百年,政府代表解釋考慮到澳人平均壽命通常超過八十歲,擔心相關人士可能仍在生,亦參考國際及其他國家的檔案法後,改為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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