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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須預先獲衛生局長許可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完善對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規範、監督和處罰制度,確保有關技術在符合醫學標準、倫理原則,及法律規範下謹慎且安全地應用,特區政府制定《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訂定被診斷為不育的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為治療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子女的嚴重疾病、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具遺傳風險的嚴重疾病或其他疾病的情況,可使用法規規定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並訂定了相關技術的使用原則及規範。同時,禁止代孕,禁止捐贈胚胎,禁止利用無性繁殖技術複製人類,亦不得用於改變或選擇胎兒非醫療目的的某些特徵等。


 二、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須預先獲衛生局局長許可,且僅可在指定的配備急救和產科的設備設施的公共或私立醫院進行。衛生局具職權對提供有關技術的單位進行稽核及監察。


 三、處罰制度。對未經許可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對非受益人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對違反有關無性繁殖、特徵的改變或選擇、代孕等規定,以及製造及不當使用胚胎、未經同意收集及使用配子、違反保密義務或機密性、購買或出售生物物質等犯罪行為,法案規範相關刑事責任。此外,行政處罰方面,在不符合法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或在不遵守衛生局發出的技術指引下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在科罰款的同時,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為期三個月至兩年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及封閉場所的附加處罰。


 四、關於登記、保存及銷毀個人資料的規則。法案訂定關於醫學輔助生殖的資料在臨床使用結束後,須在醫學輔助生殖單位保存三十年。


 問及本澳有關求診人數,衛生局局長羅奕龍表示近年數字有上升,二0一八年為一百三十九人,去年計有三百一十一人。他指,有關技術只接受醫院進行,服務對象不限本地居民。法案亦包含凍卵規範,但凍卵後需要診斷為不育及符合夫妻或事實婚關係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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