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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波收五千四萬囚十四年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十二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賄一案

    國家網信辦原專職副主任



    彭波收五千四萬囚十四年



    【中新社北京廿四日電】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十一月廿四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彭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彭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彭波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據公開報道,彭波生於一九五七年三月,湖南人。去年八月,官方通報彭波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他被指“背離黨中央關於開展網上輿論鬥爭的決策部署,放棄對互聯網陣地的管理”,“公器私用、靠網吃網”等。同年十月,檢方對其提起公訴。

    司法部門審理查明,二○○六年至二○一八年,被告人彭波利用擔任中央外宣辦網絡新聞宣傳局副局長、網絡新聞協調局局長、網絡新聞應急事務局局長、國家網信辦專職副主任、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促成訴訟和解、拓展網絡業務、網絡信息管理、違規辦理土地轉讓手續等方面牟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五千四百六十四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法院同時認為,彭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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