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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生命 拒絕遺棄



動物保護法

    守護生命   拒絕遺棄



    小明飼養了一隻柴犬,因工作十分繁忙,沒有時間照顧,某晚駕車至路環,將柴犬趕下車後迅速離開。柴犬最終被好心人發現並送至市政署。小明遺棄動物的行為,會有甚麼法律後果?

    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飼主遺棄屬其所有、管領或飼養的動物。而遺棄動物屬於行政違法行為,行為人可被科澳門元二萬至十萬元罰款。此外,如果動物具有身份識別,市政署在接收有關動物後會通知飼主領回,如果飼主未在市政署作出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領回動物,也等同於遺棄動物(但取得市政署許可者除外),亦會科處上述的罰款。

    遺棄動物者除可被科處罰款外,尚可按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及遺棄動物者的過錯程度,科處包括禁止取得及飼養全部或部分種類的動物(為期最多兩年)、禁止從事實際接觸全部或部分種類的動物的業務(為期最多兩年)等附加處罰。

    對於小明的例子,如果小明真的未能飼養或無法將動物轉移給他人飼養,小明可將柴犬送交市政署處理,但就須要繳交定額的膳食及住宿費用。這樣就不會被視為遺棄動物。

    再次呼籲大家,在飼養寵物前請三思,愛護動物,請勿棄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5條、第17條、第29條及第30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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