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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改聚焦六方向



《廣告活動法》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昨舉行

    放寬不動產廣告要求    廣告安裝撤准照制度



    廣告法修改聚焦六方向



    【澳門日報消息】經科局牌照及稽查廳長徐秀玲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具體內容,以及主要修改建議。她表示,主要修改建議分有六大項,其中法案建議若使用未獲證實或無法驗證的信息構成違反廣告的真實性;隱瞞或遺漏商品或服務相關的重要資訊、使用虛構或偽造的信息等視作欺詐性廣告。

    規範禁止欺詐廣告

    在明晰定義及優化原則規定方面,包括明確廣告媒介定義、訂定各廣告主體定義、完善規範廣告真實性及禁止欺詐性廣告相關規定、優化向未成年人進行廣告宣傳規範。

    優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準則上,對現行法律就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尤其放債廣告、博彩活動廣告、武器及相關物品廣告、香煙及酒精飲料廣告、不動產廣告、醫療和藥物廣告的應遵規則作進一步優化,包括明確訂定應遵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涉及不動產廣告,建議因應市場實務運作,放寬於平面實體媒介及車身刊登不動產廣告的資料要求;放寬二手樓宇廣告須載明的資料要求;車位不適用不動產廣告;訂明由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作出的不動產廣告,須載明相關房地產中介人名稱及准照編號,並建議要求使用平方米表述實用面積。

    藥監局管醫療器械

    醫療廣告建議訂明相關定義,清晰廣告範圍。此外,增加對醫療器械廣告規範,建議明確藥監局作為職權部門,負責審批醫療器械廣告及監管醫療器械廣告活動;對醫療器械廣告訂定一般性及禁止性規定。

    規管網絡廣告行為

    針對規範新型廣告模式,包括代言廣告,以及網絡廣告,建議訂明網絡活動中,就構成廣告行為須受廣告活動法規範,並增加原則性規定,如不得影響用戶對網絡正常使用、彈出式廣告能被一鍵關閉等。

    廣告安裝以預先許可及登記制度取代准照制度,建議根據廣告安裝對公共地方安全、秩序、環境等影響,以及文遺保護相關要求,將准照制度改為“預先許可”及“登記制度”;並對風險較小的廣告裝設或廣告內容更換放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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