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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簽公共採購法意見書



宋碧琪(左)、李靜儀。

    限制競爭擬罰判給估價5%至10%



    一常會簽公共採購法意見書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簽署《公共採購法》法案的意見書,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表示,政府提交法案的最終文本,對比最初文本有相當大的改進,法案以代替沿用超過三十年的取得財貨及服務的法律程序,並作出完善,法案結構編排及內容有較大調整。

    委員會重點關注法案當中的重要原則,包括透明及公開原則、公平競爭原則等。經聽取委員會意見、平行公平性及效率目的,政府在文本中明確諮詢程序的遴選諮詢數量及機制,法案建議在官方登錄實體以隨機和僅可抽取一次的方式,邀請至少三間實體提交投標書。

    官方登記中的登錄實體,即供應商資料庫。政府表示,提供統一平台讓有意的供應商加入,減少供應商重複在不同的公共部門及機構登記自薦,減少採購實體尋找供應商的成本。

    設內部監控制度

    李靜儀表示,法案新增行政處罰的規定,明確對參與投標人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及後果,明確禁止限制競爭行為,違者可科處相當於採購標的估計判給金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罰款,倘沒有估計判給金額,則罰款五萬至五十萬元。

    法案並建議設內部監控制度,以及由財政局建立和管理公共採購網頁。李靜儀稱,最初文本在表述上較為簡單,政府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並採納,對公共採購網頁需要公開的採購資料作出列舉,尤其是公告、程序方案、承投規則、判給或不判給的原因、判給的決定等重要資料。

    法案並對直接磋商的程序步驟作出扼要規範,包括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及關於談判的要求,建議等於或少於一萬元的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合同,開展直接磋商時,只要獲邀請提交投標書的實體提交報價或等同文件,判給實體可直接判給、且無須公共採購程序的其餘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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