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僱勿過職 小明的糖水店近日有兩名員工辭職不幹,由於短時間內未能聘請新員工,小明就安排家中的外地家傭到糖水舖工作。然而,朋友小麗告訴小明,安排外地家傭到糖水店工作屬違法。那麼,究竟小明的行為違反甚麼法律?有甚麼後果呢?今天本欄為大家介紹。 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六)項和(七)項的規定,如果僱主安排外地僱員在獲明示許可(藍卡所註明的工作地點)以外的地點工作(即使該地點屬同一僱主的其他場所);又或者安排外地僱員從事非屬彼等獲許可(藍卡所註明的職務)從事的職業活動,均屬行政違法行為。對於小明的個案,小明安排家中的外地家傭到糖水店工作,即使小明是糖水店老闆,但由於小明的外地家傭藍卡上註明的工作地點是小明家的地址,職務是家務助理,所以小明的行為明顯已違反上述規定。 對於作出上述違法行為,勞工事務局局長除可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有關僱主處以澳門元五千至一萬元的罰款外,亦可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三條有關附加處罰的規定,全部或部分廢止該僱主聘用外地僱員許可,並同時剝奪其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至第33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
請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