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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馬路禁睇手機准接聽



修訂《道路交通法》法案建議,行人橫過馬路時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

李靜儀(右)與宋碧琪

新文本明確機動輪椅或類似設備禁止非行動不便人士使用

新文本刪除腳踏車駕駛者及乘客須佩戴頭盔條文

議員關注行人違規過馬路的實際執法問題

    違規維持罰三百    具體執法待討論



    過馬路禁睇手機准接聽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九時半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修訂《道路交通法》法案新文本。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表示,政府明確行人橫過馬路時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違者罰款三百元。



    關注“專心”橫過表述

    會議閉門討論逾三小時,李靜儀、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稱,現行法律規定,行人橫過馬路時須注意來車距離及車速,並在確保安全情況下盡快橫過馬路。法案新文本表述相近,增加盡快“專心”橫過馬路的表述,以及增加“尤其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罰金與現行法律相同,違者罰款三百元。

    李靜儀稱,會上議員有表達不同意見,是否須加入“尤其禁止”的狀況,並關注實際執行問題;亦有議員關注“專心”橫過的表述。她引述政府稱,無法盡數列舉在馬路上禁止的狀況,故前提是行人橫過馬路時須注意來車距離及車速,確保安全;明確禁止行人橫過馬路時觀看流動電話、回覆訊息,若只是接聽電話則不屬上述禁止的情況,政府認為新增的表述更清晰規範。



    警員執法判斷行為

    傳媒關注到如何執法問題,李靜儀表示,一般情況警員會在道路上執法,或因上述情況發生意外時會判斷行人的有關行為。委員會暫時未就執法問題具體討論,會上亦未有討論會否透過“天眼”執法,或待之後再討論。



    機動輪椅禁載他人



    李靜儀提到,新文本規範正確使用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應僅供使用者自身使用,不應對第三人構成危險,不得搭載他人,同時明確機動輪椅或類似設備禁止非行動不便人士使用。

    她表示,議員關注操作細節及執行,政府解釋稱,行動不便人士是指先天或後天因素導致行動受限,須要依賴輔助工具或他人協助進行活動,不妨礙衛生部門專業意見;輪椅使用者等同行人,須要按一般行人橫過馬路的規定,違者有罰則,但委員會是次未完成討論相關條文,希望政府多向相關持份者、團體了解使用情況及意見,政府稱會在關愛行動不便人士或殘疾人士的基本權利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通行安全作平衡。



    刪除踩單車戴頭盔

    對於法案最初文本建議腳踏車駕駛者及乘客須佩戴頭盔,李靜儀表示,政府經聽取意見後,刪除有關條文;摩托車駕駛者及乘客維持須佩戴符合標準的頭盔,並維持現有罰則。有議員建議政府將來研究腳踏車的規管制度。

    此外,政府建議引入條文,清晰遇到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時的處理方法。李靜儀稱,若發生交通事故涉及他人死亡、明顯受傷,牽涉的交通事故者要在現場通知執法人員,且停留在該地點直至執法人員到場,如因交通事故自己無法通知則除外;僅涉及財產損失、無人傷亡時,牽涉交通事故要現場通知執法人員,或立即在現場向其他涉事方提供身份資料、有效的聯絡方法等;至於車輛無法開動、壞燈如何處理,文本優化條文,建議盡可能在附近安全地方等待救援。

    建議輕微事故簡報

    李靜儀稱,議員關注執行問題,希望政府加強宣傳教育。亦有議員建議參考內地輕微交通意外的簡化通報程序、和解程序。至於交通事故處理方法的新增條文,以及逃避責任制度如何銜接及協調,留待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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