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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擲刀”者按違公地規章處理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稱接獲高空擲物舉報會因情況依法開展刑事偵查或行政違法處理

    無傷亡財產損毀亦無提訴人



    “高空擲刀”者按違公地規章處理



    【澳門日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主任曾翔回覆議員李良汪關於早前沙梨頭南街“高空擲刀”事件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早前沙梨頭南街之個案,治安警察局自接獲報警後,已即時派員跟進處理,惟涉事大廈單位眾多,現場亦未有目擊者,故調查需時。其後,經縝密偵查,該局已於事發後兩日內成功截獲涉案人士。

    曾翔引述法務局表示,對於高空擲物的行為,倘若證明行為人意圖高空擲物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已有機會構成《刑法典》的殺人罪、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加重毀損罪等罪名。另外,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的規定,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也可被罰款六百元,上述處罰均不妨礙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暫不涉刑事成份

    就上述個案,保安當局需要指出的是,警員的執法工作須嚴格依法進行,由於案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毀,亦沒有任何告訴人,根據本澳現行法律,暫不涉及刑事成份,故局方已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及《違法行為清單》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者作出處理。

    此外,法務局指出,本澳現行法規已設有相關機制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至於是否將高空擲物的行為單獨列為一項罪名,特區政府認為應在充分聆聽社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天眼須遵個資法

    對於會否研究透過科技手段,包括參考香港設置的“高空擲物監察系統”,或以AI等技術協助取證?曾翔指出,俗稱“天眼”的“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主要用於預防犯罪及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攝像機的安裝選點、拍攝角度、覆蓋範圍,以及錄像使用都須嚴格依照《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遵守適度原則。“天眼”是警務機構在公共地方所使用的監察系統,其拍攝角度不能夠亦不應該對着居民的住所或家居露台,必須充分保障私人生活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

    預防宣傳方面,治安警察局透過“社區警務聯絡機制”與各社團保持緊密聯繫,持續舉辦包含相關內容的防罪講座及街頭宣傳,並於近日冬防期間拜訪多個社團,共同探討預防高空擲物和防罪滅罪等議題。此外,市政署會加派稽查人員到一些違規多發區域巡查,若發現違規行為,會依法處理。市政署期望透過宣傳、教育、執罰等方式多管齊下,以提升居民的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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