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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稅務法典》二六年生效



核准《稅務法典》自二○二六 年一月一日起全面生效

    引入多項新規定趨同國際標準



    核准《稅務法典》二六年生效



    【澳門日報消息】財政局訊:為優化本澳營商環境及提升引資的競爭力,特區政府重大改革現行稅務法律,制訂一套統一及貫穿整個稅務法律關係的稅收規範,並與國際稅收標準趨同的現代化稅務制度,以配合特區經濟的長遠發展。《政府公報》昨日刊登第二四/二〇二四號法律——核准《稅務法典》,相關規定自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全面生效。

    《稅務法典》統合現行單行稅務法例,訂定稅務法律關係上的權利與義務、稅務程序、稅務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應遵守的原則和步驟,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稅收及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法典》對現行稅務法律作出重要修改,包括明確稅收屬地原則、設定稅務債權最長為十五年,與此同時,引入多項新規定,如促進使用電子稅務平台、引入符合國際標準的稅務規則、引入向納稅人支付賠償性利息、指定稅務代理人等。

    分段生效設過渡規定

    配合核准《稅務法典》昨公佈實施,首階段修改《印花稅規章》第五十八條有關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及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之規定從今日起生效。

    稅務居民的界定及表格的新規定,將於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核准《稅務法典》自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全面生效。相關過渡規定,包括統一納稅人的稅務住所,自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計一年內,納稅人應向財政局告知或變更其獨一稅務住所。如有疑問,可致電財政局稅務查詢熱線(電話:二八三三 · 六八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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