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通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案,行政公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此次適應及整合後,將餘下四百零六項回歸前法律法令仍然生效,未來應該加快檢討。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一般性引介時表示,為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和完善本澳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持續對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頒佈並採用為澳門特區法規的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工作。 他表示,按照工作計劃,對仍生效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的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先處理涉及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法律及法令,相關法案已於本年二月送交立法會,而是次法案為處理第二階段涉及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法律及法令。 據介紹,法案主要內容如下:一、對十二項仍生效法規進行適應化及整合,並作重新公佈;二、對一百五十七項仍生效法規進行適應化或修改表述處理;三、對十七項仍生效法規中與現行法律制度不協調甚至無法執行的規定,在不改變原有政策下作輕微修改;四、明示廢止五項已沒有存在價值的規定;五、確認於二零一九年後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一百三十三項規定的不生效狀況。 有議員關注法律適應化後的執行工作,以及如何處理回歸前的訓令。張永春回應時表示,是次是第二階段處理回歸前的法律及法令,當局多年來已從二千一百三十三項清理至四百零六項,並重申法律清理和適應化是處理不協調或不適應現今環境的地方,例如修改不合時宜字眼等,法律實在內容沒有修改。同時,回歸前的六千七百三十九項訓令,主要是規定特定或技術性事項,大部分已被廢止。對於仍然有效的訓令,應該透過法律修改完善,而非單純依靠法律清理來解決。 法務局局長梁穎姸補充說明時表示,法案中五項明示廢止涉及一項法令和四項法規中的部分規定,全部已認定再沒存在價值,不會對法律適用層面造成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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