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由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的規定(一) 第二一 / 二○二三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下稱“《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包括有“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的國家秘密”及“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繼上周介紹與“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的國家秘密”相關的規定,接下來的兩個星期,本欄將為大家介紹與“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的相關規定。 在確定國家秘密方面,《保密法》賦予行政長官哪些權限? 根據《保密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具有下列權限:(一)確定屬國家秘密的事項;(二)訂定及延長保密期限;(三)訂定及變更解密條件;(四)作出解密決定;(五)根據《保密法》第五章的規定,確認國家秘密事項及解除保密義務;(六)訂定執行《保密法》的規則;(七)指定為履行職務而需要接觸國家秘密事項的人或實體;(八)行使《保密法》規定的其他權限。 哪些事項由行政長官確定為國家秘密? 對於下列任一事項,一旦洩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行政長官應確定其為國家秘密:(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為配合中央人民政府履行國防和外交等職責所開展的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中的秘密事項;(七)行政長官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發出的有關事務指令而開展的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八)其他發生於或源自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對國家安全及利益具重要性而應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對外公開的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中關於定密建議、保密期限及解密條件等事項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一 / 二○二三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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