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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由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的國家秘密的規定



    有關由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的國家秘密的規定



    第廿一/二〇二三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下稱“《保密法》”)已於本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該法律規定了有關“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的國家秘密”的相關內容,今天將為大家介紹。

    接觸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的國家秘密

    根據《保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包括有“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的國家秘密”及“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當中,對於經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的國家秘密,法律規定如果公共部門或實體因履行職務而接觸到這些國家秘密的事項,應根據《保密法》的規定對有關事項採取保密措施,並指定為履行職務而需要接觸該事項的人或實體,以及向行政長官報告。

    解密或變更的通知

    公共部門或實體應將其所知悉的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發生解密或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行政長官及獲許可接觸該事項的人或實體。

    公共部門或實體的定義

    上述提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是指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的辦公室及行政輔助部門、自治基金、公務法人、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

    至於有關“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的相關規定,將於下周繼續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廿一/二〇二三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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