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員、領導及主管,均須聲明或宣誓方可擔任職務。 兩修法提案涉部門內部運作人員管理 公僕就職誓詞擬增效忠內容 【澳門日報消息】行政公職局正開展《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修改工作,現正諮詢公共部門、有關諮詢委員會及團體意見。本報取得有關諮詢方案,政府建議於誓詞中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內容,現職公務員、現職領導及主管,或新人員就職時,均須聲明或宣誓方可擔任職務。 行政公職局表示,修改該兩法屬本年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正按照計劃有序開展相關工作。基於提案涉及公共部門的內部運作及人員管理,故現正向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全體公共部門和公務人員團體收集意見,意見收集期至六月廿一日。 為了讓相關持份者易於了解建議修訂的方案和提出意見,該局於日前邀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公共部門及公務人員團體代表參加四場說明會,對相關修法重點內容解說及聽取意見。 宣誓擴至基層公僕 本報取得有關諮詢方案,重點修改內容之一為宣誓制度,當中《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就職宣誓法》的新修訂內容(後者已於今年五月廿八日生效),於誓詞增加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宣誓適用範圍由領導主管及編制內人員,擴展至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按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公務人員。 所有現職公務人員須於新法生效日起一定期間內簽署聲明,否則不可繼續擔任公職。於就職時,編制內人員拒絕簽署載有誓詞的就職狀,又或合同人員於簽署合同時,拒絕以簽署聲明作出宣誓,則不能擔任職務。諮詢方案並建議在應履行的義務中加入“擁護和效忠”的七項要求,這與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要求一致。 調整防範停職前提 通則的另一重點修改內容是紀律制度,政府建議調整防範性停職前提,對可被科處任何停職處分或以上者,經監督實體批示,可採取防範性停職。修改《退休及撫卹制度》,如申請或聲明退休時,相關人員有紀律程序,則須中止退休程序,直至紀律程序有決定為止;達六十五歲者則需離職待退休,且終止支付退休金直至紀律程序有決定為止。 修改《公職金制度》,以罰款代替離職人員被科處停職或強迫退休的處分;若離職後,才被提起紀律程序,則以罰款代替停職、強迫退休或撤職的處分。 諮詢方案還建議加強處理涉嫌犯罪的行為,若公務員涉刑事犯罪而被要求提供擔保、定期報到等強制措施,監督實體可中止其職務。若人員最終被判有罪,行政當局有權追討其羈押期間所收取的職級薪俸。 此外,賦予預審員向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索取有助調查、且屬必要資料的權限;病假期間,若醫生囑咐在家休息但有需要離境,應預先向部門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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