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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正
昨本報A3版刊登有關賈李案一文中提及,檢察院針對終審法院四月三十日裁判(工務局兩任前局長與地產商人涉貪賄案件)提出無效異議,實為案中第二被告蕭德雄就時效問題提出無效異議,而非檢察院,特此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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