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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律的主要內容



    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律的主要內容



    隨着“一國兩制”事業進入新階段,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上面臨更多挑戰,為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以及完善和優化立法會選舉的管理流程,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八/二〇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並已於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始生效。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該法律的重點內容。

    一、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

    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並以舉例列舉的方式列明判斷的標準,以及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審查,就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上述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為有效發揮資格審查機制的作用,規定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將不被接納。

    二、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

    為維護選舉秩序及公平性,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此外,將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企業,又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宣傳的處罰對象,除了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外,有關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亦會受到處罰,並將禁止商業宣傳及禁止競選宣傳的期間保持一致。有關禁止宣傳期的起點方面,亦提前至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

    另一方面,為優化選舉流程,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如果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該選民的簽名均屬無效。至於有關候選名單的抽籤程序方面,改為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翌日舉行。此外,亦取消了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以及提前法人選民提交投票人名單及後續程序的期間。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〇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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