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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擬四原則完善公共採購



一常會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

    營造公平競爭擇優判給



    法案擬四原則完善公共採購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繼續細則性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有委員關注如何避免在標書設計出現“量身訂造”的情況,她引述政府回應引入公平競爭原則,包括在承投規則不得訂定提及某廠商製造或來源地的財貨等,盡量容許更多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公共採購,營造公平競爭的採購環境,令公共部門及實體擇優判給。

    閉門會議逾兩小時,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政府代表列席。法案建議設透明及公開原則、公平競爭原則、無私原則、恆定原則共四項原則。委員會關注標書設計會否出現指定購買某牌子、型號的貨物,從而排除其他有興趣的投標人,出現“量身訂造”。

    排除量身訂造

    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稱,基於公平競爭原則,法案建議程序方案、承投規則及作為公共採購程序基礎文件均不得載有任何旨在惠及或損害某一參與公共採購的利害關係人的條款,亦不允許任何可導致該結果的理解或適用。法案亦建議在合同的形成階段,原則上應保證有最廣泛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公共採購。

    委員會又關注透明及公開原則的實際操作,李靜儀引述政府計劃在目前已實施的包括經濟財政司屬下部門採購資料公開指引的基礎上,將通過行政法規訂定特區公共部門及機構公共採購資料的公佈規範。政府強調在透明及公開原則上,“原則上是公開,不公開是例外”。

    回應資本市場

    法案訂明適用於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但不適用於金融投資活動合同、外匯證券服務合同,以及應以特別措施執行的合同,尤其基於國家安全、任何不可預見的具公共災難性質的情況或保護澳門特區公共利益而採取該措施者。

    委員會關注三種排除情況的立法構思,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稱,諮詢過程收到職能部門的意見,基於法律本身有另外規定,舉例如金融管理局通則有例外條款規定,在實務操作上投資項目由於資本市場波動非常大、變化不斷,若制定嚴格及詳細的採購標準,回應不到資本市場運作的情況,亦有基於技術輔助、管理合同涉及資料未能公開披露,否則對特區利益損害。政府基於原來已有相關規定,法案會維持相關立法構思。

    委員會亦關注《公共採購法》法案與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兩者的協調關係,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兩者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公共工程承攬事宜維持優先適用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的規定,當該號法令無作規定時,會補充適用《公共採購法》及補充規範。

    細化集中採購

    此外,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法案將制訂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包括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組成運作等、訂定集中採購的細化內容、訂定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等各項關於招標程序的執行規範、與公開採購程序有關資料的規則,以及訂定官方登記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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