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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加班”不可長

    “隱形加班”不可長



    早前在網上留意到一則帖文,不少打工一族都試過,下班之後仍要回覆公事訊息,原來這情況是屬於“隱形加班”。早前有內地公司就被判向員工賠償加班費三萬元人民幣,成為全國首例。澳大利亞亦計劃立法限制僱主在非工作時間聯繫員工。在本澳,過去亦曾有立法議員就相關問題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

    上述提到的“隱形加班”,指在休息時間,為了完成工作任務,須隨時隨地在家加班。這種加班,將工作時間與私人時間完全混在一起,又不能享受加班費,像這種超時加班非常隱蔽,甚至很多職場人都沒意識到自己在超時加班,不知不覺自己“被加班”了。如在互聯網公司,很多工作無需固定場合,一部隨身攜帶的電腦,就是所有人的工作位置。另外,教師也是典型的隱形加班群體,上班的時間比學生早,下班的時間比學生晚。除此之外,每天老師回到家裡之後,還是繼續白天的工作,比如備課、打卡、接聽學生家長電話等。此外,現時不少員工為了準時達成目標,只能把上班時間完不成的活,回家後再努力趕進度。

    隨着通訊軟件越來越普及和方便使用,更演變成很多員工下班之後仍要回覆公事訊息,變相沒有下班的時間,最近內地有法院判決有關公司需向員工賠償加班費,確實對有關現象起到阻嚇作用。

    筆者身邊的一些朋友,不論在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工作,均時有反映在工作以外時間,常常收到上級的工作訊息,內容大致均是追問各項工作的進度和完成的時間,令到他們疲於奔命地回覆,身心俱疲,甚至對其私人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

    筆者認為,本澳的公私型機構應重視有關問題,因為這種工作方式短期而言可能看似提升了工作效率,然而,長期將會影響員工的身心健康,如導致員工睡眠質素不佳,且會時刻處於一種焦慮的狀態,從而降低員工對機構的歸屬感及增加人員流失率,最終還是得不償失。

    筆者認為,作為一個機構的管理者,除某些核心職位適用這種工作方式外,在其餘職位就不應作無限的擴展。倘若真的某些特殊的工作崗位需要在工作以外時間與上級經常保持聯繫,相關機構亦應事後向員工給予適當的加班費,以作為在私人時間工作的補償,那才是員工應有的合理待遇,增加員工對機構的歸屬感。

    基於內地已有法院就“隱形加班”的問題,判決有關公司需向員工賠償加班費,成為全國首宗案例,預計有關的訴訟將會在日後相繼出現。雖然本澳現時並沒有相關的法律限制僱主在非工作時間聯繫員工,但作為負責本澳勞動政策的政府相關部門,亦有需要對有關情況予以關注和正視,建議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可先對有關情況調查,看看現時本澳僱員是否普遍存在“隱形加班”的問題,倘若有關問題真的較為嚴重,建議可先制訂指引,對象為公共部門和私營企業,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指出“隱形加班”對機構及員工的不利之處及可能出現的後果,以便能向各機構的管理層作出提醒或勸喻,達致有效保障員工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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