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近日,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珠海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印發了《珠海市颱風暴雨洪澇等極端天氣期間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運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二0二四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規定》指出,颱風暴雨洪澇等極端天氣期間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運各項工作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有序開展。《規定》對公共交通工具進行了界定,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汽車、班車、包車、船舶、軌道列車、航空器等正在運營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搶險、救助及應急運輸保障等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規定》明確,客運企業依據颱風暴雨洪澇等極端天氣預警信號啟動或解除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運(封橋封路特殊情況除外),其中道路客運企業在颱風預警信號達到紅色時啟動全面停運。水路客運企業在颱風預警信號達到橙色時啟動全面停航。軌道和民航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或解除停航停運。暴雨洪澇等極端天氣情況下由客運企業根據行業預案和結合公共交通工具實際情況或抗風抗災等級自主決策或根據市三防指揮部指令啟動或解除停航停運。 啟動全面停航停運時,道路客運企業和水路客運企業在確保安全條件下採取全面強制停運(航)措施,其中在途車輛一小時內強制停運或緊急避險,在途船舶兩小時內強制停航或緊急避險。道路客運企業在停運實施後半小時內通過自有資訊發佈平台向社會發佈公告和指引。碼頭客運站企業配合落實停航工作,在停航實施後半小時內通過自有資訊發佈平台向社會發佈公告和指引。 企業自主決策啟動或解除停航停運時,道路客運企業和水路客運企業應主動獲取氣象資訊,並根據氣象資訊、本單位公共交通工具性能、道路(海上)實況,在確保安全運營前提下及時組織停運(航)或解除停運(航)。 《規定》還提到,公共交通工具在途中突遇或遭遇颱風暴雨洪澇等極端天氣時,公共交通工具的實際負責人(船長、司機等)應根據企業應急預案或工作指引主動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確保乘客安全。公共交通工具的實際負責人在途中意外遭遇極端災害天氣時,積極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避免造成乘客等人員重大傷亡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予以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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