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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家暴受害人提供保護及援助



    為家暴受害人提供保護及援助



    上周提到,甲經常向妻子乙和兒子丙施襲,導致他們身體經常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甲的行為已觸犯第二/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所規定的“家庭暴力罪”。其實,除了追究家暴行為人刑事責任外,《家暴法》亦為家暴的受害人訂定一系列的保護及援助措施,今日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一般保護措施

    根據《家暴法》的規定,社工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應社工局的要求,可按照家暴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的實際需要,向他們提供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保護及援助措施,包括:(一)暫時安置於社會服務設施(例如安排入住院舍);(二)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緊急經濟援助;(三)獲得緊急司法援助;(四)免費獲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服務,以治療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傷害;(五)協助就學或就業;(六)個人及家庭輔導;(七)提供法律資訊及諮詢服務;(八)保障其安全及安定生活所需的其他保護及援助措施。

    警察保護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警察實體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為了保障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及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和安定生活,應依職權及時採取必要及適當的保護措施。有關措施尤其包括:護送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或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到醫療機構、社會服務設施,或返回事發地點、住所或其他地點,以便取回其物品。此外,警察實體亦可應受害人、處於危險情況的人或社工局的要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因應社工局或警察實體的決定,上述“一般保護措施”及“警察保護措施”可延伸至與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同住的家庭成員。

    值得注意的是,為及時和切實地幫助受害人,法律更規定社工局或其他公共實體對家暴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援助時,無需界定有關的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就已經可以提供保護和援助。至於家暴行為最終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則由刑事警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相關的立案、調查、蒐證、檢控及定罪等工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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