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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



    為持續跟進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第二○/二○二三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將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改為常設機構,並增加了相關的職權,今日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管委會成員的任期

    因應管委會改為常設機構,是次修法訂明管委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可續任。不過,如管委會成員在任期內被行政長官按法律規定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此外,為確保管委會運作及擔任職務的穩定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選舉工作能依法進行,是次修法規定了管委會成員執行職務時不受干預,且自行政長官選舉日期公佈之日起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不得移調。同時,亦規定在不得移調的期間內,管委會成員因辭職、身故、身體或精神上的不勝任而無法履行職務,又或因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而被羈押或被控訴,由行政長官按法律規定以批示替補。

    管委會成員的就職宣誓

    由於管委會負責領導及推行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擔負重要的責任和工作,故是次修法明確規定管委會成員在就職行為中須以下列誓詞作出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如拒絕作出上述宣誓,又或就職後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則喪失任職資格,行政長官應按法律規定委任替代人。

    管委會的職權

    為使管委會更好地發揮作用,是次修法新增了管委會若干職權,包括:

    ▶審核選委會委員選舉參選人資格及提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範性,並確定性接納選委會委員選舉候選人;

    ▶決定選委會委員選舉候選人喪失資格;

    ▶持續跟進核實選委會委員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對不符合資格者作出喪失資格的決定。

    有關選委會委員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競選活動須遵守的規定,將於下周繼續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修改的第三/二○○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六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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