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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民事案訴訟程序規定



    輕微民事案訴訟程序規定



    如果遇到有人借錢不還的情況,是否必須聘請律師才可追討有關欠款呢?

    答案:並不是。如果屬金額不超過十萬澳門元,且屬於金錢債務糾紛(例如借錢不還、被客戶拖欠電費等)或涉及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案件(例如貨不對辦要求退款),大家都可以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提起訴訟,除無須聘請律師外,訴訟程序亦較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快捷。

    有關輕微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的規定,簡介如下:

    首先,原告須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遞交起訴狀並附上相關證據。隨後,法院便會傳喚被告,被告可於十五日內答辯及提出證據,亦可提出反訴請求(即反告原告)。如被告提出反訴,法院會通知原告在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及提出證據。

    上述的起訴狀、答辯狀、對反訴的答覆等訴辯書狀,當事人可選擇自行書寫或以填寫由法院提供的表格的方式提交。

    在法庭上,法官會嘗試調解雙方的糾紛,如果調解不成,就會對案件審理和調查證據,最後作出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對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所作的判決原則上不可提起上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事訴訟法典》第一二八五至一二九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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