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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仲裁協議?



 上集為大家介紹了仲裁是法院訴訟外另一種解決爭議方式。爭議各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將爭議提交獨立第三方(仲裁員或仲裁庭)裁決,而非訴諸法院。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訂立仲裁協議。那麼,何謂仲裁協議?訂立仲裁協議的能力和形式有哪些規定?今天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一、何謂仲裁協議?


 答:根據第一九/二0一九號法律《仲裁法》第二條(二)項規定,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決定將他們之間涉及確定的合同或非合同的法律關係中已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或部份爭議提交仲裁的約定。例如:甲與乙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時,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約定合同有效期內因租賃產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此項約定即構成提交仲裁的協議。


 二、哪些人具有訂立仲裁協議的能力?


 答:根據《仲裁法》第十條規定,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滿十八歲的人或已滿十六歲但因結婚而解除親權的人)具有訂立仲裁協議的能力。


 此外,具有權利能力的法人(例如公司、具法律人格的社團等),以及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的其他公法人(但以其為此已獲法律許可或仲裁協議以私法上的爭議為標的的情況為限),也具有訂立仲裁協議的能力。


 三、訂立仲裁協議有沒有形式要求?


 答:有的。根據《仲裁法》第十一條規定,仲裁協議應透過書面方式訂立。而以下述三種任一方式為載體訂立的仲裁協議,視為以書面方式訂立:


 (一)經當事人簽署的文件(例如書面合同);


 (二)往來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具書面憑證的通訊方式;


 (三)可提供與實物文件相同的可靠性、可理解性及保存能力的電子載體、磁體、光學載體或其他類型的載體。


 訂立仲裁協議有兩種主要方式:一、合同內仲裁條款。當事人可直接在主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例如:不動產租賃合同除訂定租金、租期等基本條款外,可直接加入條款,聲明雙方同意將合同有效期內因租賃產生的一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二、獨立仲裁協議。若當事人簽訂主合同(如租賃合同)時未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後續可另行簽訂專門協議,明確約定未來發生的相關爭議將提交仲裁解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二0一九號法律《仲裁法》第二、十及十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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