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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買賣不破租賃」?



 二零二三年小美租住阿明的住宅單位,雙方簽署了三年的不動產租賃合同。日前,阿明跟小美說,單位已出售,但不知道新業主會不會終止租賃合同,請小美自行與新業主協商。小美十分擔憂,並對新業主是否可終止未到期的租賃合同存有疑問。


 問:阿明將單位出售給新業主後,單位租賃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答: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一零零四條規定,在不影響登記規則之適用下,取得作為訂立租賃合同基礎之權利之人(即新業主),繼受出租人(即原業主)之權利及義務。此即法律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就是說阿明將單位賣給新業主也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存續。


 問:新業主購入單位後,甚麼時候才可終止租賃合同呢?


 答:由於阿明與小美訂立的不動產租賃合同為期三年,新業主除了與小美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透過協議終止租賃合同外,根據《民法典》第一零三九條規定,新業主只能在租賃合同屆滿時單方終止該合同。而且,新業主必須在合同屆滿前至少提前九十日,以書面方式將終止租賃合同的情況通知小美。


 須要注意的是,租賃合同期的不同,上述提前通知期亦有所不同。例如,租賃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六年以下,提前通知期為九十日;租賃期六年或六年以上,提前通知期為一百八十日。◇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零零四條、第一零一六條和第一零三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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