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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五七/二零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四/二零二五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四十四條所指的擔保金金額為澳門元一千五百萬元,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五八/二零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的發出或續期費用金額為澳門元一百萬元,以及年度業務費用為前一年度經核算後淨利潤的百分之二。該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五九/二零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商業航空運輸經營人的最低公司資本額,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根據該批示,取得空運經營人證明書所需的最低公司資本額為:(一)屬從事商業航空客運者,澳門元六億元;如屬從事直升機商業航空客運或商務航空者,則為澳門元二億元;(二)屬從事全貨機商業航空貨運者,澳門元四億元。◇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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