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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情況下可動用大廈共同儲備基金?



 A大廈外牆因颱風導致石屎剝落,不少小業主都提出要動用大廈的共同儲備基金進行維修。究竟甚麼情況下才可動用大廈的共同儲備基金?


 根據第一四/ 二0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條規定,大廈必須設立共同儲備基金,以承擔非預見性的開支;為避免共同部份的滅失、損毀或損壞所需的開支,以及進行共同部份的保存及修補工作所產生的必要開支。如上例,由於大廈外牆屬共同部份,所需的維修費用屬於上述開支範圍,所以可動用共同儲備基金支付有關費用。


 此外,根據同一法律第十五條規定,對於屬共同部份的必要及緊急的修補而作出的開支,亦應以共同儲備基金的款項支付或償還。何謂必要及緊急的修補?是指如對共同部份的修補涉及小業主的安全或滿足其基本需要而應盡快修復或更換被毀壞、破壞或損壞的組件,例如維修電梯電纜等。


 須注意的是,以共同儲備基金支付的開支,須經小業主大會決議,而該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小業主」的過半數票通過,且該等小業主所佔份額應至少為分層樓宇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四/ 二0一七號法律第十、十五、二十二及二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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