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就職須簽聲明書宣誓 因病缺勤若離開澳門須向部門報備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八 / 二○二五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但經該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二自今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以及經該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四四條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定所有非領導及主管的公務人員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並在誓詞增訂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現職的公務人員在法律生效後的一定期間內,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作出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科處撤職處分;規定公共和私人實體有義務配合預審員調查,尤其是應其要求作證言聲明,如無合理理由拒絕作出聲明,可被科處罰款;訂明公務人員因病缺勤且按醫囑需留在家中休息時,基於合理原因而有必要離開澳門,應事先向部門作出報備。 第九 / 二○二五號法律,修改第一五 / 二○○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導及主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即自動撤銷相關委任;對於現職的領導及主管,在法律生效後以相同方式宣誓;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 第二 / 二○二五號決議,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自今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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