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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情況下可動用大廈共同儲備基金?



    甚麼情況下可動用大廈共同儲備基金?



    A大廈外牆因颱風導致石屎剝落,不少小業主都提出要動用大廈的共同儲備基金維修。究竟甚麼情況下,才可動用大廈的共同儲備基金?

    根據第一四  / 二○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條規定,大廈必須設立共同儲備基金,以承擔非預見性開支;為避免共同部分的滅失、損毀或損壞所需的開支,以及開展共同部分的保存及修補工作所產生的必要開支。如上例,由於大廈外牆屬共同部分,所需的維修費用屬於上述開支範圍,所以可動用共同儲備基金支付有關費用。

    此外,根據同一法律第十五條規定,對於屬共同部分的必要及緊急的修補而作出的開支,亦應以共同儲備基金的款項支付或償還。何謂必要及緊急的修補?是指如對共同部分的修補涉及小業主的安全或滿足其基本需要,而應盡快修復或更換被毀壞、破壞或損壞的組件,例如維修電梯電纜等。

    需注意的是,以共同儲備基金支付的開支,須經小業主大會決議,而該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小業主”的過半數票通過,且該等小業主所佔份額應至少為分層樓宇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四 / 二○一七號法律第十、十五、廿二及廿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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