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灣一律師樓去年遭居於樓上住戶縱火 律師樓大門縱火嫌犯判囚三年 緩刑四年 賠償九萬六千多元 【澳門日報消息】南灣一律師樓去年遭樓上住戶縱火,初級法院第五刑事庭合議庭早前判處縱火者三年徒刑,緩刑四年,須支付被害人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共九萬六千多元,緩刑條件須連續刋登兩天道歉聲明啟示。 精神鑒定後認縱火 初級法院第五刑事庭合議庭主席梁鳳明上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表示,嫌犯陳某在法庭首次審訊期間,否認縱火時具主觀故意,及表示“不知自己做緊乜”。法庭隨後透過仁伯爵綜合醫院對嫌犯進行精神鑒定,報告證實嫌犯犯罪時不屬不可歸責的情況。於第二次審訊期間,嫌犯才承認自己縱火時是知悉的,及承認曾兩次對律師樓縱火。 法庭聽取消防區長,輔助人,司法警察局偵查員,住戶聲明,審查卷宗內錄影片段,相片等資料作分析。雖然消防局報告表示,火警局限於起火位置,但法庭認為,當時火警濃煙已蔓延至四樓至五樓,火警中損毀律師樓門前一系列設備,當時十多名住戶需疏散到街上暫避,一人因吸入濃煙不適送院,十多人中有長者及兒童,縱火時間正是一般家庭下班休息時分。倘未被及時發現,火勢將蔓延及一發不可收拾,造成更大危害。 燃點近門家具紙皮 事件造成律師樓巨額損失,嫌犯陳某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a)項規定的造成火警罪罪名成立,判處三年徒刑,緩刑四年,須支付被害人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共九萬六千六百八十二元外,緩刑條件是於案件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在澳門最多人閲讀的報章上,連續刋登兩天道歉聲明啟示,以便澄清事實。合議庭主席梁鳳明再三警告嫌犯需維護好鄰里關係,不能再犯案。 事發於去年四月一日晚上約九時四十一分,嫌犯陳某在律師樓上方梯間使用打火機燃點不知明物品並拋向律師樓門口,燃燒律師樓門口靠牆放置的一些待清走的家具包裝紙皮,但未有成功。 同日晚上約九時四十七分,嫌犯第二次在律師樓上方梯間使用打火機燃點不知明物品並拋向律師樓門口,火種點着該等紙皮後產生大量濃煙,隨即波及律師樓的兩扇門、門外牆身、天花以及多項設備付諸一炬。 大廈唯一走火通道 確定成功點着火種後,嫌犯從上方梯間走到案發地點並立即逃離現場,火警除導致律師樓門口多項設施被燒燬外,大廈供電設施受影響。住在律師樓上層有住客因吸入濃煙感不適由救護車送院治療,大廈內十多名住戶需疏散到街上。因消防員到場時仍有明火,需開喉灌救。事件起因有可疑,消防局遂移交司法警察局偵查科偵辦。 律師樓位於案發大廈一樓低層,律師樓門口正是該大廈唯一的走火通道,案發大廈屬一幢六層高的商業與住宅用途的舊式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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