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管會會見傳媒公佈有關決定 依國安委意見決定“DQ” 選管會:依法不得上訴理由不公開 【澳門日報消息】兩直選組別十二名候選人被“DQ”。選管會主席盛銳敏強調,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候選人作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判斷時,尤其需要考慮該條第四款列明的七項標準,故國安委因應其所掌握的事實依照上述標準作出審查後,認定有關候選人“不擁護”、“不效忠”。 國安委依照法定的標準和程序,基於事實對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作出權威判斷並通知選管會。選管會依照《立法會選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根據國安委判斷候選人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澳門特區的意見,作出候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這是選管會必須依法履行的責任。 國安委工作須保密 至於被“DQ”者能否提出上訴?盛銳敏指出,《立法會選舉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針對選管會基於國安委的資格審查意見書而作出候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在去年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時,立法會對上述規定進行了充份論證。立法會在審議上述法案的意見書中指出,由於對候選人就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進行審查,是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必然要求,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委的審查屬政治職能的行使,而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政治職能所作出的行為不屬行政司法爭訟的範圍。上述意見書亦指出,國安委的工作須保密,如果透過司法上訴將資格審查的資料公開,將對國安造成一定的風險。 因此,《立法會選舉法》規定,針對選管會基於國安委的資格審查意見書而作出候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是合法合理的。 被問及國安委資格審查的決定依據的哪些事實,會否公開?盛銳敏稱,按照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安委會議的議題、內容、相關意見書和輔助文件都具有保密性質和不能夠公開。《立法會選舉法》規定針對選管會因應國安委意見作出的不符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可提起聲明異議和司法上訴,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確保國安委的審查文件和內容不向外披露。 權威專業毋庸置疑 他強調國安委是特區政府負責國家安全事務的專責機關,其權威性及專業性毋庸置疑,與工作有關的資料及情報也必須高度保密,否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風險,因此,國安委的工作依照法例必須具保密性質,不應也不得公開相關的工作內容。 他又提到,去年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在立法會討論時,提案人已清楚表明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屬於維護國家安全範疇的事宜,故將之交由有權限、有能力、有途徑的國安委作出判斷,然後由選管會按照國安委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相關的決定,對於選管會的相關決定,依法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法案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時獲在席議員一致表決通過。對於國安委依法作出的權威性、專業性的判斷,選管會完全信任,並依法按照國安委的判斷作出相關人士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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