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決定合法有據 國安委審查意見不容挑戰 七月十五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發出的審查意見書作出決定,公告依法接納和拒絕接納的第八屆立法會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候選名單。這是選舉法定程序和必經環節。 特區政府和澳門中聯辦隨即分別發出聲明稿,一致表示支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表明支持選舉管理委員會堅持依法辦事,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對任何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零容忍”的鮮明態度。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基本法權威、利用港澳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 一、健全完善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是立法會新選舉制度的最核心的內容,是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必然要求。 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政權必須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則。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民會允許缺乏政治忠誠的“兩面人”、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要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澳”,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原則,是保證澳門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澳門回歸祖國廿五年以來,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弘揚愛國愛澳優良傳統,牢固樹立國家民族觀念、厚植家國情懷,特區政權機關均以愛國者為主組成,愛國愛澳力量日益發展壯大,愛國愛澳核心價值始終在澳門社會居於主導地位。立法會議員是特別行政區管治團隊重要成員,擔任重要的職責使命,必須是堅定的愛國者。堅定的愛國者必然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必然全力維護澳門的繁榮穩定。 二○二四年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創設新的制度規定,由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判斷,訂明“不擁護、不效忠”的法定標準,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選舉候選人被選資格作出決定,形成一套清晰可操作的判定標準和運作機制。上述創設性制度規定,目的是為特別行政區政權設置安全閥,允許堅定的愛國者入閘,讓“偽愛國者”出局,尤其是防範那些表面上“擁護”“效忠”,暗地裏勾連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和特別行政區安定的反中亂澳分子混入立法會。這是立法會新選舉制度最核心、最要害的內容,也是在立法會選舉中落實“愛國者治澳”的重要法律保障。 二、對候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作出審查判斷,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憲制義務和法定權力。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了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尤為重要的是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 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是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機關。在特別行政區重大選舉活動中,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依法對候選人作出實質性審查和判斷,並發出具有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從法律依據和責任職能上都是十分恰當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依法履職,彰顯維護國家安全的極端重要性,這是不容置疑的。 三、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具有絕對權威性,不容挑戰。 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候選人“不擁護、不效忠”發出的審查意見書,具有普遍約束力和絕對權威性。特別行政區包括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在內任何公權力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從。選舉管理委員會嚴格遵照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不存在自由裁量的餘地。對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也不得提起司法上訴,這是普遍適用的法治原則。 《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二○二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二,明確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香港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效忠”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對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意見書作出的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香港立法會選舉條例同樣規定,“對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這背後的法理依據是一致的。 四、選管會的決定和國安委的審查意見建立在法律和事實基礎上,經得起歷史檢驗。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都遵從嚴謹的法律程序,兩者是有機整體,從法律邏輯和事實證據上形成閉環。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選舉候選人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本質上是對其政治立場和政治表現進行判斷,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查明選舉候選人是否存在“不擁護、不效忠”的負面事實。包括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不得勾結澳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國家或其澳門特區的行為,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為維護國家安全所禁止的行為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不對任何“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不得因選舉目的而接受法律所禁止作出有關行為者所提供的支持。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候選人的政治立場和政治表現所作的判斷,既包括法律事實的判斷,也包括在充足事實基礎上形成的證據鏈條,以此對政治危害性和政治忠誠作出趨勢性判斷。正是對潛在風險的預警和有效應對,展現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堅定決心和果斷執行力,確保所有候選人在政治立場和政治表現方面是堅定的愛國者。 當今世界變亂交織、大國博弈日趨激烈。我們必須盡全力做好自己的事情,以國家發展和澳門發展的穩定性應對內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相信澳門社會各界一定能夠正確把握大局,支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選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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