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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冀修法訂網絡廣告規範

    團體冀修法訂網絡廣告規範



    倡借鑑內地法規保業界權益



    【澳門日報消息】政府正進行《廣告活動法》修訂公開諮詢,澳門直播協會副會長傅騰龍表示,現行法例實施已逾三十多年,難以應對社會經濟發展與網絡時代下的新型廣告模式,對開展修法工作表示支持。期望能為網絡廣告、直播帶貨等新型廣告模式作出較明確及清晰的規範,一方面避免過度限制廣告創作,同時也確保廣告所宣傳內容的可信性,更好支持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優化審批營銷提效

    傅騰龍表示,廣告是連接生產和銷售的重要力量,而互聯網平台則是當前廣告的主要載體和傳播工具之一。現行法例主要針對傳統媒體廣告而制訂,但隨着社交媒體、短視頻及直播帶貨等新型態廣告迅速崛起,以往冗長的廣告審批程序容易令產品或服務錯失市場熱度,直接影響營銷效益,故認為是次修法具必要性。尤其在修訂優化行政審批制度的部分,當局擬改為讓較低風險的廣告採用備案模式,免去等待審批的時間,將為行業提供更良好的發展空間。

    相較於本澳,內地現時對於通過直播間或網絡平台發佈廣告已有完整的法律規管,除在一五年修訂《廣告法》,相關部門在二○年公佈《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監管部門的責任,同時還有《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多項法律法規,共同規管網絡平台所有人、廣告客戶、廣告公司、直播主等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他認為當局修法時應適當參考,同時檢視本澳其他法律的配合程度(例如本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讓廣告行業健康發展的同時,也能起到更好促進實體經濟的效果。

    釐清法規範圍職責

    此外,諮詢文本也提到要增加代言廣告規範,包括“禁止廣告代言人為未使用或利用的商品或服務作推薦、證明或發表意見”,以及“禁止不具所推薦商品或服務專業知識的人士為具專業性質的商品或服務作推薦”。他認為不同產品或服務,“使用”的標準或“專業”知識不一,例如美容產品“使用一次”與“長期使用”產品或服務就可能有不同效果;具專業性質的商品或服務也缺乏明確定義。建議當局可在修法及諮詢期間,提供更多具體的補充細節或案例說明,或參考內地提供與《廣告法》相配套的《執法指南》,進一步釐清法規適用範圍與監管職責邊界,增強政策可操作性,保障買家、賣家及代言人三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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