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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中關於輔助人規定





    家暴法中關於輔助人規定



    家庭暴力屬刑事罪行,追究行為人刑責時,被害人作用至關重要。本文將簡介第二/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中被害人聲請成為輔助人的相關規定。

    何謂輔助人?

    輔助人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訴訟主體的資格,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的規定,輔助人有權參與由檢察院領導的偵查,提供證據,以及聲請採取必要措施;提出獨立於檢察院控訴的控訴;對影響其本人的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即使檢察院沒有提起上訴)等。此外,法律亦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輔助人是具有作為檢察院協助人的地位,其在訴訟程序中的參與須從屬於檢察院的活動。

    哪些人可以聲請成為輔助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7條的規定,年滿十六歲的被害人;非經其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人;無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滿十六歲的被害人的父母)等都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成為輔助人。

    《家暴法》中有關聲請成為輔助人的特殊規定

    一般情況下,家暴的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等亦可按上述規定聲請成為輔助人,但考慮到家暴事件的特性,《家暴法》對有關聲請成為輔助人作出特殊的規定,增加了社團可聲請成為輔助人的規定。

    根據《家暴法》的第24條的規定,向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可成為家庭暴力罪訴訟程序中的輔助人。

    按照有關規定,在被害人沒有申請成為輔助人及沒有明示反對的情況下,與被害人有接觸並對情況有直接了解的社團可申請成為輔助人,從而協助檢察院進行訴訟並可提供證據及聲請採取措施(但倘若被害人隨後也申請並成為輔助人,這時社團的參與也必須終止)。值得強調的是,相關社團代替被害人作為輔助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制度並非強制要求,相關社團其實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有關訴訟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障輔助人在訴訟上的權益、更好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以及有效地協助檢察院參與訴訟,法律規定輔助人必須由律師代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57至59條;第二/二○一六號法律第24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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