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守護兒童的權利? 從事教育或教育相關工作的同工們,你們大概從不會懷疑自己的工作時間是不是在守護孩子的權利,對嗎?然而,想法和做法很多時候都是不一致的。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成年人經常會說一句話:“我這樣做都是為了你好。”然後,替孩子做了所有決定。這樣,很可能已經“剝奪”了孩子自由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了。按照《兒童權利公約》(下簡稱《公約》)第十二條指出:“ 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當然,或許有讀者會說,孩子不成熟,由成人代為決定都是合情合理的吧!原則上是對的,但是每個孩子在不同年齡階段中,他們的意見是需要被聆聽和尊重的。因此,要守護兒童的權利不能只停留在一種美好想像的層面,而應建立在具體的生活實踐之上。 本文題是“誰來守護兒童的權利?”實即“這是甚麼人的責任?”當然,兒童具體又是指哪一個組別的人群呢?讓我們先對《公約》有基本的了解。《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於一九八九年通過的一項國際條約,一九九八年《公約》已延伸至適用於澳門,旨在保障所有兒童的基本權利。至於“兒童”這一定義,《公約》指出:“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十八歲。”意思是,除非某一國家的法律有特別的規定外,兒童泛指十八歲以下的人群。那麼,針對這一組別的人群,有甚麼相關的責任人呢? 《公約》很明確地指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成員給予兒童照顧、保護和協助,確保兒童能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接着,《公約》以較大的篇幅談到了締約國應如何保障兒童的權利,最直接的理解是締約國如何在政府的行為和措施中保障兒童的權利,例如:生存權、發展權、保護權、參與權(兒童的四大基本權利將另文討論)。以下嘗試通過生存權和發展權說明一二。 兒童的生存權主要體現在基本生存所需,即中國人常言的“衣、食、住”以及維護生命健康的醫療服務。很明顯,上述生存權方面主要的負責人除了兒童的父母和監護人外,政府擔起了一個重要的角色,例如在制定和推行兒童的保健和衛生措施上。 隨着兒童逐漸長大,他們除了參與家庭生活之外,也開始接觸社會,其中最直接且重要的一步就是進入學校,接受教育。因此,保障兒童的受教權,是確保其社會參與的第一步,而義務教育就是為了這項基本權利服務的。然而,義務教育只提供了受教的機會,要真正確保孩子接受教育,還需落在細節中,即學校課程和教學中是否確保兒童有公平的受教權。受教權是發展權最直接的一種體現。除此之外,發展權還需要體現在社會的多元參與,例如文化生活、藝術生活、餘暇生活等等。因此,這裡的責任人除了是政府、父母、監護人以外,還有與兒童權利最密切的接觸者——教師、學校社工或校內具有教育職能的相關人士了。 兒童的權利議題看似是大是大非之事,但實則是見微知著的事。當我們說學校已安排給學生各式各樣的活動時,看似已滿足多元文化生活的需求,但學生實際上又是如何參與每天的課堂呢?當然,守護兒童的權利並不是某些特定人群的責任,而是每一個成年人都需要關心的課題!正所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黃素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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