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將單位租給來澳旅遊朋友屬非法提供住宿嗎? 小明的外甥女長居國外,最近她的朋友小麗打算來澳旅遊兩個星期,為了幫她節省租住酒店的費用,希望小明可以提供住宿。剛好小明有一個剛滿租約的空置單位,於是便安排小麗入住,並收取低廉的費用作為報酬。 問:大家知不知道小明的個案會衍生出甚麼法律問題? 答:小明的個案會衍生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問題。根據第三/二○一○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二條的規定,未獲給予逗留特別許可的非澳門居民,如其入境澳門時獲許可逗留的期限不多於九十日,原則上僅可入住合法經營的酒店業場所。如果任何人或實體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在單位內向該等人士提供住宿,即被視為非法提供住宿,行為人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款。 問:如果小明將單位無償借給小麗住宿屬違法嗎? 答:是的。以小明的個案為例,由於小麗屬於未獲給予逗留特別許可的非澳門居民,且入境澳門時獲許可逗留的期限不多於九十日,即使小明不收取任何報酬,仍屬違法。 不過,法律亦有例外情況,假如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在入住前,基於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已互相熟識,且住宿屬無償性質,則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也就是說,如果來澳旅遊的是小明的外甥女,並以無償方式居住在小明所提供的單位,就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然而,如當局進行調查時,小明和外甥女就有責任證明雙方是親戚關係且相互熟識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一○號法律第二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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