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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確保愛國者治澳

    資格審查確保愛國者治澳



    (解說參選資格審查之二)



    資格審查制度是在“一國兩制”實踐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禹表示,香港回歸後有一段時間,由於選舉制度不完善,一些“反中亂港”分子、“港獨”等激進分離勢力通過合法選舉進入香港特區立法會,肆意綁架香港社會整體利益,致使許多利港利民的重大經濟民生政策無法推行。二○一九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就是由立法會修改《移交逃犯條例》而引起的,社會出現動盪局面,嚴重損害香港居民福祉和“一國兩制”事業。香港採用資格審查制度以來,堅決貫徹“愛國者治港”,出現了“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嶄新局面。

    王禹稱,對候選人進行參選資格方面的審查,澳門過去就有。在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法》修改過程中,第六條“無被選資格”就加入了擔任外國政治職務,以及“拒絕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等內容。在澳門二○二一年立法會選舉中,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有三組候選名單“民主昌澳門”、“學社前進”和“新澳門進步協會”整個團隊,以及另外三組團隊部分候選人存在着“不擁護”和“不效忠”行為,取消他們被選資格。被取消的三個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在駁回後,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合併審理三宗案件,並於七月卅一日作出裁決,駁回他們的上訴。因此,在二○二四年《立法會選舉法》修改中,除明確引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進行“不擁護”“不效忠”審查外,還明確規定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出具的“不擁護”“不效忠”審查意見書而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澳門立法會選舉資格審查機制在原有澳門法制實踐成果上,經過近年來的修訂完善,已形成一套具有鮮明特色的制度設計。這套資格審查制度強調事前把關,將反中亂澳分子排除在選舉閘口外,不給他們參選的機會,“一個也不能有”,確保所有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符合愛國者標準,深切回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下的選舉治理智慧。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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