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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違反義務可被究責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

何潤生

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立法會議事規則》決議案均獲立法會通過。

    立會全票通過修改章程    踐行“愛國者治澳”



    議員違反義務可被究責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以緊急程序一般性及細則性通過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均獲出席議員全票通過。



    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介法案時表示,此次修改是為了配合近年《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會選舉法》、《就職宣誓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以加強規定議員有義務嚴格遵守和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踐行“愛國者治澳”原則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維護立法會的有序運作。





























    何潤生表示,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案是與八位議員聯合提案,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完善就職宣誓規定,議員除遵守現有宣誓程序外,尚需簽署《就職宣誓法》附件規定的誓詞。



    二、完善中止職務的制度。按原規定,議員只能因刑事程序而被中止職務。現對於某些嚴重違反議員義務並因而嚴重不尊重所屬立法機關的行為,亦應可中止職務。



    三、議員中止職務的效果包括(停發)議員的月報酬,但不涉及維持市民辦事處運作及聘請輔助人員的津貼。



    四、規範喪失資格程序。進一步規定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可借助任何對於釐清可導致資格喪失的事實屬重要的資料和文件,並規定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具權限證明可導致議員違反誓言的事實。



    五、明確缺席報備機制。將議員缺席全體會議及委員會會議須提前向立法會主席報備的現行實務做法納入法律。



    六、引入當嚴重違反議員義務的事宜和相關後果,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將視乎獲其確定的事實就是否中止職務事宜發表意見。若結論為獲證實的事實嚴重違反議員義務,則立法會主席應將該事宜安排到全體會議的日程,由全體會議就職務中止與否作出決定,並在決定中止職務時,訂定議員被中止職務的天數。法案建議訂定因嚴重違反議員義務的職務中止期間為七至三十日。



    七、因應各地議會對影響議員及議會組織尊嚴的行為可提出譴責機制。引入當議員違反任何一項載於《議員章程》內的義務,立法會可對其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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