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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主管通則十一月生效



領導主管通則取消官員公開譴責,改為勸誡。

    取消公開譴責改為勸誡



    領導主管通則十一月生效



    【澳門日報消息】《修改第十五/二○○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昨獲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法案取消官員公開譴責,改為勸誡。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新增勸誡機制並非替代公開譴責,而是完善處分制度的級數,填補制度中處理方式的空缺,且整體修改是對犯錯領導、主管人員處分制度的全面梳理和完善。法律今年十一月生效。

    勸誡予改善機會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表示,法案修改的內容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的代任制度方面,領導及主管人員任用以定期委任方式,設六個月“試用期”的代任制度,並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代任須於委任前一年內作出。問責方面,勸誡是法案增加的問責手段,處理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執行政府政策時的不足,但未嚴重至有需要立即終止定期委任的情況。勸誡會被記錄作為定期委任續期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對人員有警醒的作用,給予改善的機會。

    議員李良汪認為,公開問責機制有存在必要,並非針對官員小錯或施政不足,而是在官員行為對特區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引發社會巨大爭議時發揮作用。議員林宇滔認為,勸誡機制與譴責機制可並存,並不矛盾,認為公眾缺乏監督官員的有效途徑。

    周邊無譴責制度

    張永春表示,取消公開譴責是因該機制多年未實行,操作層面缺乏強操作性,與其他官員處分制度不協調,且周邊地區同類制度中也無此規定。對於不稱職官員,可通過終止定期委任等方式處理,其效果不亞於公開譴責,嚴重情況還可紀律處分和刑事追究。因此今次取消公開譴責不代表官員可以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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