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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資格審查的法定標準和運作機制

    候選人資格審查的法定標準和運作機制



    (解說參選資格審查之一)



    澳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正處在資格審查階段。這是按照澳門立法會新選舉制度,第一次在選舉實踐中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判斷,並就不合格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有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這是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健全完善參選資格審查的重要制度創新。為幫助澳門居民了解這一制度,澳門大學法學院王禹教授接受本報專訪,解說資格審查。

    王禹稱,為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確保立法會議員由真正愛國者擔任,二○二四年新修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三十三條引入了對候選人資格審查的法定標準和運作機制。

    該條共分五款。第一款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在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十九日內,須就卷宗是否符合規範、組成卷宗的文件的真確性、候選人的被選資格,以及接納或拒絕接納每一候選名單作出決定,如有需要,在名單上作出受託人要求的更正或補充。

    第二款規定為判斷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並就不符合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第三款規定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上述審查意見書而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第四款規定了政治資格審查的法定標準,包括:(1)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2)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3)不得勾結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4)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譭、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5)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限,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譭、侮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6)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作出《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7)不為實施上述六項所禁止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不對任何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得因選舉目的而接受作出上述所指任一行為者提供的支持。

    第五款規定,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歷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不被接納。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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