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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制度建設邁出新步伐

    澳門立法會制度建設邁出新步伐



    七月九日,立法會全體會議以全票審議通過修改《議事規則》決議案和修改《議員章程》法案,自今年十月十六日新一屆立法會運作開始生效。第七屆立法會在會期即將結束之際,總結過往經驗做法,適時完善立法會制度,為新一屆立法會順利開局打好基礎,這是責任擔當和務實作為的體現。

    優化議事程序,提升立法會運作效率。近年來,本澳大力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和公共行政改革,迫切需要加快法治現代化進程,完善法律體系。立法會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在二○一七年會期內,立法會審議通過十七部法律,二○二四年會期則審議通過廿七部法律。繁重的立法任務客觀要求立法會優化議事程序,提升自身運作效率。現代資訊科技的發展也為立法會提升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撐。

    新修改的《議事規則》對在立法會內部上訴程序進行優化,保留了立法會長期以來的做法,回應眾多議員提出的適當簡化立法會上訴程序的要求,議員主要權利行使也不受任何影響,有助於立法會和議員更加聚焦日常主要工作內容。新修改的《議事規則》允許立法會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召集會議,“在經適當說明的特殊情況下,可透過遠端通訊工具舉行遠端全體會議”,以及“委員會可使用遠端通訊工具遙距運作”,這些做法吸收了疫情期間召開網路會議的經驗,強化了立法會對科技成果的運用,與時俱進推動《電子政務》法律落實,既保證了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又提升了立法會運轉效率。

    注重制度協調性,加強與現有法律的銜接。第七屆立法會審議通過了多項對規範立法會運作制度起着影響的重要法律,包括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會選舉法》、《就職宣誓法》等。為加強法律銜接,有必要完善《議事規則》、《議員章程》。

    如新修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了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地位及其職責;《立法會選舉法》訂明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立法會候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並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安委審查意見書而作出候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新修改的《議員章程》規定,將“作出經證實在客觀上不擁護《基本法》的事實”新增作為議員違反誓言的法定情形,並對“違反誓言”的事實進行完善。這些修改與新修訂的法律規定加強銜接,在法理上屬於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會選舉法》等法律的應有之義,其邏輯一脈相承。

    因應擔任立法會議員職責重大,新修改的《議員章程》對立法會議員的責任義務進一步明確,議員負有效忠特區,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以及“踐行‘愛國者治澳’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盡忠職守,廉潔奉公,密切聯繫市民”等義務。同時,參考一些國家、地區的相關制度,對議員違反義務,可予以“職務中止”和“譴責”,同時還保障了相關議員的“陳述權和辯護權”。這些修改,既吸納了議員誓言的相關內容,也符合澳門“一國兩制”新實踐中立法會議員職務的應有角色定位。

    增強制度可操作性,明晰新規則新規矩。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行政、立法、司法各負其責,行政主導政治體制下,行政、立法之間相互配合、相互支援、相互尊重,目標一致。立法會對於政府提交的法律,只能接納而不能拒絕。因此,新修改的《議事規則》將立法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進行審查後有權“接納或初端拒絕接納法案”區分為“接納或初端拒絕接納議員提案”和“接納政府法案”。

    新修改的《議事規則》規定,“在會議舉行期間,議員禁止使用含有攻擊性或政治挑釁性內容,或有損立法會尊嚴的衣物、牌、旗幟、標語或其他物品”。這主要是明晰了議員在會議期間擺放有關物品的做法。立法會是一個莊嚴的議政場所,無論是議員自身行為舉止、服飾着裝,抑或是議員擺放、使用的物品,都應契合議事殿堂的環境氛圍,都應符合議員的身份地位。此次修法增加相關禁止性規定,主要是針對以往個別議員在會議上穿着具政治挑釁性內容的服裝,以及擺放涉嫌人身攻擊物品等不當做法。議員為更好解釋自己發言內容而擺放、使用的資料牌、圖表牌等,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有人或會指責,此次修法收緊議員表達方式,這完全是牽強附會。有言道,“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有人自己行事不正,卻說甚麼擔心收緊議員表達方式,恐怕是擔心不能“自由”搞事而已。

    現行《議事規則》規定,“委員會會議閉門進行,但有相反議決者除外”。據此,委員會採取閉門召開會議或者是公開召開會議,都是可行的,由委員會自行決定。新修改的《議事規則》增加規定,“議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閉門進行的委員會會議的內容,但委員會主席和秘書除外”。一般而言,委員會討論的內容基本屬於細則性審議過程中的法案或政策議題。在閉門會議上,政府官員和議員能夠坦誠相待、暢所欲言,相關的政策能夠得到深入討論,不斷修改完善,以確保符合澳門的長遠利益。

    有人擔憂這一修改導致議員不能表達,阻礙溝通,以及制約公眾知情權,這種擔憂完全是不必要的,因為在過往立法會運作中,委員會主席和秘書在閉門會議結束後,一般都會積極接受媒體訪問,披露會議相關內容,媒體和公眾的知情權完全能夠得到保障。平情而論,委員會舉行閉門會議就是為了便於議員之間、議員與政府官員之間對重要政策問題深入溝通、討論,防止有關會議內容被大肆宣揚和炒作,影響立法進程。如果委員會已經議決閉門舉行會議,議員就應該遵循該決議,否則就屬於不具有政治誠信。

    總的看,這次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和《議員章程》是完善自身建設、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確保澳門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一致性,有利於規範議員履行職責和立法會有序運作,有利於提升立法會的行政效率和決策能力,應該為本屆立法會點讚。





    靖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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