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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小語)定義清晰始有法可依

    定義清晰始有法可依



    當局宣佈啟動《廣告活動法》修訂諮詢,標誌著施行逾三十五年的廣告監管體系迎來關鍵轉型。面對數字時代廣告形式的顛覆性變革,以及社會對行政效率的迫切需求,此次修法體現當局與時俱進的決心,以及平衡行業發展與公眾利益的深層考量。

    現行廣吿法因誕生於傳統媒體時代,對“廣告活動”的定義已難涵蓋當下多元傳播場景。此次修法提出“明晰定義及優化原則規定”,民間期盼對廣告內容、形式、媒介的精細化定義,能讓社會尤其是商戶清楚“什麼能做、如何去做”,以免無所適從。

    廣告准照審批程序繁瑣,長期爲業界所詬病,審批廣告字眼定義模稜兩可,窒礙行業發展;社媒誤導式廣告卻又“冇王管”。以去年市政署處理逾四千宗廣告申請為例,涵蓋車身、樓宇外牆等傳統媒介,可見監管成本與市場需求存在明顯落差。當局擬以“預先許可”及“登記制度”取代准照制度,旣呼應特區政府“簡化行政程序”的施政主軸,也為中小企業創造更靈活的宣傳空間。

    針對未來涉及到違法事項的廣告,當局稱會先遮蔽廣告內容,這種機制能維護市場秩序與提高執法效率,也減少違法廣告的社會負面影響。至於罰則方面,設計需拿捏分寸,當局謂持開放態度廣納民意。但須注意過高罰款會壓垮小微企業,過低又難遏惡意違規。如何尋求平衡點,考驗立法智慧。

    現時廣告准照審批分散於不同部門,修法後無論由經科局統籌或維持現行分工,均需建立高效的聯動機制。特別是對於跨境電商廣告、網絡平台推廣等新形態,更需要海關、消委會等部門形成監管合力。當局在諮詢文件中未就此詳述,後續立法宜補強相關設計。

    此次修法關鍵,在於定義的精確度與民意的代表性。在意見處理階段,當局不妨委託學術機構實證研究,例如測試不同罰則金額對違規率的抑制效果。社會各界也應把握三十天諮詢期,積極建言獻策。每一條文有科學依據與民意基礎支撐,方能建立既接軌國際、又扎根本土的現代廣告法制。



    夏  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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