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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現款買金逾十萬元需上報



內地加強防範貴金屬與寶石交易領域的洗錢及恐怖融資風險,八月起現金購買黃金等超過人民幣十萬元需上報。(新華社)

    央行:現款買金逾十萬元需上報



    【本報綜合報道】據每日經濟新聞、《新京報》二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佈《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其中明確提出,客戶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從業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報告。



    旨在防範洗錢風險

    據介紹,貴金屬交易存在交易金額大、現金交易比例高等特點,國際社會普遍將其視為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領域。上述《辦法》自今年八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通過建立系統化監管框架,防範貴金屬與寶石交易領域的洗錢及恐怖融資風險。

    相較於早前監管部門提出的貴金屬行業反洗錢要求,本次《辦法》從適用對象、起點金額、客戶盡職調查具體情形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將貴金屬和寶石全產業鏈都納入反洗錢監管。從變化來看,《辦法》中,將提交大額交易報告的起點金額由五萬元提升至十萬元,數量龐大的貴金屬、寶石經營門店等也應被納入其中。

    《辦法》明確,貴金屬是指黃金、白銀、鉑金等及其鑄幣、標準條錠、製品、中間產品和精煉後的原材料等;寶石是指鑽石、玉石等天然寶石的各類原材料及首飾、製品實物形態。《辦法》要求的轄區內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包括:上海黃金交易所、中國黃金協會、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上海鑽石交易所等會員單位或成員單位。

    《辦法》提出,從業機構開展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應當根據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從業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根據客戶特徵和交易活動的性質、洗錢風險狀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具體涉及情況包括:客戶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問。

    交易信息保存十年

    圍繞盡職調查,《辦法》要求,從業機構可通過身份證件或者其他來源可靠、獨立的身份證明文件,識別並核實自然人客戶身份,登記客戶姓名、聯繫方式、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基本信息等。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係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十年。

    《辦法》明確,客戶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從業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交易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據悉,《辦法》所稱“從業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從事貴金屬和寶石開採、加工和中間交易、零售、回收等現貨交易的交易商。

    料對百姓影響不大

    “該《辦法》主要針對貴金屬行業的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義務而設置,對普通百姓日常正常買金影響不大。”有業內人士表示,個人消費者使用現金在相關零售等機構購買貴金屬或珠寶的金額超過十萬元,可能需要配合相關從業機構做反洗錢的盡職調查。當前使用超過十萬元現金購買黃金、珠寶的消費者相對較少。而刷卡消費不受此《辦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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