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由分配制度及供款制度組成。其中分配制度是根據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第四十條的規定,如歷年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符合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首次享有獲分配款項權利者,可同時獲分配一次性鼓勵性基本款項一萬澳門元。 居民可使用「一戶通」帳戶登入非強制央積金資訊平台、「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網上平台,亦可透過自助服務機查詢款項分配狀況。 問一:怎樣才有資格獲分配款項呢? 答:以二0二五年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為例,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的居民,才會列入名單,並獲分配款項,款項將自動注入居民的政府管理子帳戶內,由社會保障基金管理。 (一)二0二四年年滿二十二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二)二0二五年一月一日仍在生; (三)二0二四年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 問二:不列入可獲分配款項名單可以怎樣做? 答:如居民身處澳門不足一百八十三日而不列入名單,但符合以下原因,居民可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網上平台向社會保障基金辦理聲請,並上載有關證明文件。經審批核准,其身處外地的期間可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如加上在澳門的日數夠一百八十三日,便可重新獲得分配款項。 一).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住院; 三).住所在內地且年滿六十五歲; 四).住所在內地,未年滿六十五歲,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五).在澳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六).負擔住所在澳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 七).公務、為澳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問三:如居民因在橫琴生活而不列入名單,可以怎樣做? 答:居民可因應自身情況,如符合法律已訂明的七種情況(例如:因年滿六十上五歲在內地常居、因負擔在澳門居住的親屬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等等),可優先以有關原因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居民也可因居於橫琴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在當地認可的中小學或大學就讀,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網上平台向社會保障基金辦理聲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的居住、工作或就讀證明)。經審批核准,其身處橫琴合作區的期間可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如加上在澳門的日數夠一百八十三日,便可重新獲得分配款項。 問四:提出聲請有期限的嗎? 答:主張權利的時效為三年,自作出分配的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以二0二五年款項為例,聲請須於二0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出。 如想了解更多,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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