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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虎”劉躍進判死緩



劉躍進受賄逾億元 (最高人民法院)

    “警虎”劉躍進判死緩



    【中新社北京二十三日電】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二十三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躍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躍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劉躍進生於一九五九年一月,湖南寧遠人,長期在公安系統工作。二○二四年三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九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毫無紀法意識,執法犯法,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協調等方面牟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收受財物逾億二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二年至二○二○年,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一點二一億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躍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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