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罰又罰 修改《道路交通法》討論中,其中新加入橫過馬路用手機會被罰,但接聽手機卻不罰,是否可理解為“看”罰、“聽”不罰呢?若果與駕駛時用手機對比一下,駕駛時“手持”手機也是違法,“看”當然也會受罰,但看導航除外,顯然駕駛時的規限更嚴格。無他駕駛者學習過交通法和駕駛技術,是經過考牌的,當然比沒有學過法例的行人,規限要嚴些;況且駕駛機動車在路上,一旦失控涉及眾多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話說回來,橫過馬路用手機只是短短瞬間,如何執法呢?加上用手機的千百種情況,怎樣才算違法呢?社會經常出現要求科技執法,最簡單就是用“天眼”監察和取證。若動用“天眼”,不止亂過馬路,連駕駛用手機、過路看手機都一目了然,但“天眼”的使用有嚴格規定,必須用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亂過馬路和用手機等,都只是行政違法,故“天眼”無用武之地。當然法律可以改,但將涉及私隱,深層問題還在──這樣的話,居民生活的大小事情都會置於監控之下,不是嗎? 不少聲音針對遊客亂過馬路要加大罰款,現在又立例過馬路用手機又要罰,目的為途人安全着想,但一個“罰罰罰”的城市,人生路不熟的遊客被罰,人家有氣嗎?久而久之,遊客還會再來澳門嗎? 斯 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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