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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不當得利?



    甚麼是不當得利?



    甲透過網上銀行向朋友乙轉賬兩千澳門元時,誤將該筆款項轉到朋友丙的賬戶,致丙無端獲得此利益。此類錯誤轉賬事件時有發生,多數收款人均願主動返還,但也不排除拒絶返還的收款人認為是轉賬人的過錯,自身並無法定返還義務。那麼,此類無法律依據的獲利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對於此類無依據而獲利的情形,法律上稱為“不當得利”,其與合同、民事責任、無因管理共同構成債的淵源。那麼,在甚麼情況下才會構成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典》第467條第1款規定,不當得利就是一人在無合理原因的情況下,基於他人損失而獲利。具體來說,構成不當得利須符合以下要件:1) 取得實際利益(包括金錢利益、物品或其他形式的好處等)。2) 無合理原因獲得利益。3) 獲得利益是基於他人受損而產生。如上例:甲原意是將兩千澳門元轉給乙,結果誤轉給丙而損失了兩千元,丙因此而得利,且有關得利並沒有合理原因(如甲轉賬目的是向丙償還債務,丙的得利就有合理原因),因此,丙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

    須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468條及第469條規定,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屬補充性質,如法律給予受損人其他獲得損害賠償或返還的途徑、法律否定返還請求權,又或法律對得利定出其他效果者,不得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此外,如作出給付之人在給付時明知該給付不可能產生預定結果,或作出給付之人作出違背善意之行為阻礙該結果之產生者,亦不得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比如甲向乙購買一件古董,雖然明知是乙盜竊得來,但仍與之交易,並簽署合同及支付100萬元的價款。在此情況下,基於合同標的物違法而合同無效,甲不能以乙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價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467、473及47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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