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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客性騷擾罪成緩刑

    上訴中院敗訴維持原判



    酒店住客性騷擾罪成緩刑



    【澳門日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二○二三年七月廿一日上午,入住氹仔某酒店的旅客甲叫了酒店的送餐服務。約上午十一時廿七分,甲打開房門讓送餐員乙內進送餐。進入房間後,乙從餐車取出食物時,甲突然用手來回撫摸乙的手臂,乙閃避後,甲繼續用手隔着乙的衣服觸摸其背部的胸圍扣,並嘗試解開,但未能成功。

    期間,甲向乙暗示欲與後者發生性行為,遭其拒絕。之後,乙哭泣着離開房間,同事見狀向經理求助,經理報警。檢察院對甲提起控訴,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刑法典》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性騷擾罪”,判處五個月徒刑,緩刑兩年。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的錯誤及主張原審判決違反“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合議庭指出,由於案件發生在酒店房間,沒有第三人在場或監控錄影,因此證據主要依賴於雙方的陳述和其他間接證據。上訴人聲稱,他只是在支付餐費時不小心碰到對方的手,而被害人則指控上訴人曾多次試圖解開她的胸圍扣,並對她性騷擾。

    原審法院自由心證

    由於上訴人與被害人就事件的描述各執一詞,故合議庭認為有必要綜合考慮案中的所有證據資料,以分析原審法院的心證是否存在明顯錯誤。考慮到上訴人及被害人本來並不相識,卷宗內亦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被害人有砌詞誣蔑上訴人的動機,經綜合分析其餘證人的證言及在庭審中審查的卷宗書證,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採信被害人的陳述而非上訴人的辯解,屬於原審法院的自由心證範圍,且原審法院綜合分析和論述其心證的形成,說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皆沒有明顯錯誤,故上訴人不能僅以個人觀點為由,試圖推翻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

    另外,合議庭強調,“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僅在存有不可解決的、合理且可說明理由的疑問時,方適用。這種合理懷疑必須是法官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是合理及無法補救。只有當證實法官對重要的事實存有疑問,並在這種疑問狀況下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裁判時,方存在對上述原則的違反。合議庭認為,本上訴案中並不存在上述情形,原審法院已清楚、客觀且堅定指出上訴人所犯罪行的罪過和責任,毫無跡象顯示原審法院在存有疑問的情況下仍然裁定上訴人有罪。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認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法院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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