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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僱員發生工作意外後的通知



第40 / 95 / 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

    關於僱員發生工作意外後的通知



    小丁是超市的售貨員,某日,他在上班理貨時不慎扭到肩膀,由於當時沒有腫痛,故小丁並沒有即時通知僱主和就醫。兩天後,小丁因肩膀出現紅腫且劇痛,須即時就醫,經醫生檢查後,認定為肩膀軟組織挫傷和肩甲骨損傷,需休養兩星期及期間不能搬重物。由於有關損傷是工作過程中造成的,小丁在就醫後立即通知僱主並申請工作意外補償。然而,僱主以小丁在意外發生時沒有即時通知,並不知道損傷是甚麼情況下造成為由,拒絕小丁的申請。究竟小丁僱主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對於小丁的個案,根據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第18條有關遇難人或其家人通知工作意外發生的規定,發生工作意外後,遇難人(受傷的僱員)或其家人向僱主作出通知的時間主要分為三種情況,包括:

    1、在意外發生後的廿四小時內,受傷的僱員或其家人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僱主或代表僱主作領導工作之人通知意外之發生,但當發生意外時該僱主或代表僱主作領導工作的人在場或在上指期間內獲知發生意外者除外。

    2、如受傷的僱員的狀況或其他經適當證實的情況,不允許作上述通知,亦須在有關障礙結束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有關通知。

    3、如侵害在發生工作意外之日後才呈現或獲認定,則二十四小時的期間由呈現或認定之日起算。

    從上述規定可見,如果小丁因工作時受傷,但兩天後肩膀才出現紅腫,只要小丁在出現有關情況的廿四小時內通知僱主曾發生工作意外,僱主就不能拒絕小丁的工作意外彌補的申請,且須在收到小丁的通知後,向其提供法律所規定的補償,例如必要的診斷、治療以及金錢補償等。

    須注意的是,如果受傷的僱員沒有通知僱主或代表僱主作領導工作的人,從而導致自己沒有得到適當的治療,而且法院認定受傷的僱員的無能力係因未作通知而引致的後果,則受傷的僱員就不能獲得《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所規定的給付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第18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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